证券法轮廓初现 限制银行资金入市等条款将删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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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 07:0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记者昨从权威部门获悉,在经过中国证监会广泛征求业界看法和起草修订意见后,证券法修订稿不久可望提交到全国人大 北京消息 证券法修订工作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的消息,受到业界的普遍关注。记者昨日从权威部门获悉,在经过中国证监会广泛征求业界看法和起草修订意见后,证券法修订稿不久可望提交到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 据权威人士透露,征求意见的证券法修改稿在多处作了重大修改,包括证券监管、发行、证券公司分类经营、证券交易等方面的条款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现行证券法中限制"银行资金入市"、"股票质押贷款"、"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的有关条款皆在拟定删除之列。有关客户融资、质押贷款的多条限制条款受到原则性修改。例如,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证券法第三十五条拟定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另外,限制股指期货推出的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被删除。 全国人大法律专家朱少平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全国人大方面相关的工作小组尚未成立,因此,现在还无法判断将要修改的证券法是大修改还是小修改。所谓小修改,是指对当前必须要改动的加以修改,可以搁置一下或者是现在还拿不准的,就现在不动。所谓大修改,是指不论是现在必须修改的,还是可以放在今后修改的,都进行修改。而这一切,要等工作小组成立后,大家面对面讨论才能确定。但业界人士普遍预期,证监会本次是着眼于整体的大规模变动,而非局部的改动。 证券法是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作为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实施至今,对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证券法制定出台时,正值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不久,当时比较多地强调了避免危机和防范金融风险,因此限制性和禁止性条款比较多。 有关权威人士指出,由于出台时受到当时环境和一定条件限制,证券法的某些条款不够科学,在实施中已经遇到一些问题,而且有些条款在证券法出台不久,就受到市场的争议。比如第76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而"炒作"的具体定义是什么就不明确。又比如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而"违规"的标准是什么也没有具体和确定的解释,这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 一位专家认为,当初证券法在制定出台时,对于中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发展的新情况也考虑得不是很充分。如今随着市场的发展,市场需要一些证券交易新品种的呼声不断高涨,比如股指期货等。与此同时,QFII获准进入A股市场,A、B股的并轨,以及民事责任赔偿的法律规范等问题都凸现出来。这些新问题,在证券法中都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法。因此,相关的法律需进行相应修改,否则会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 经济学家刘继鹏昨天也对记者表示,证券法修改确实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毕竟,中国证券市场在证券法出台后又运行了几年,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法律本身要跟随具体实践进行调整和修改。 (记者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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