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国有股产交所挂牌交易目前还存障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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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 07:2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南京新百第一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国有股份在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的消息一出,引起了广泛关注。一些业内人士指出,尽管这一做法是推动国资改革的创新之举,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以及实际情况来看,将国有股放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尚有难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上市交易前,应当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南京新百的这部分国有股自然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惯例,这部分股份的转让首先应经过登记公司的审批。而从公司发布的公告来看,似乎并没有征求登记公司的意见。尽管该笔股权转让后的过户手续最终还需在登记公司办理,但在这之前不通知登记公司似乎不妥。 其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意味着证券交易所才是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交易的唯一场所。既然如此,产权交易中心是否可以作为此次股份转让,或者说交易的场所呢? 再次,从目前的情况分析,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似乎希望通过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找到一个买家。届时,有意向的购买者可能不只一个。因此,产权交易中心完全有可能参照证券交易所交易方式,即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这就产生了一个游离于现有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新的交易所,而且交易的是非流通股。从这个角度而言,这样的做法是否可行? 该人士最后指出,这种做法为国有产权交易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确实符合当前国资改革的精神。并且,从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出发,国有资产的流通也无可厚非。但是从交易安全的角度进行考虑,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在交易中是否会有管理层不规范行为出现;是否会有违背《证券法》的交易行为出现;到时的信息披露如何监管也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上海证券报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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