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厦”股票盗买案股民缺乏证据终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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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06日 07:38 北京娱乐信报 | |||
轰动一时的广州“银广厦”股票盗买案暂时告一段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4日终审判决股民丁全新败诉,理由是丁全新证券账户被盗买一说缺乏证据。 事发:账户资金被盗买股票 据介绍,1996年8月1日,股民丁全新在广东南方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银河证 2001年9月26日,丁全新进行电话委托操作时,发现交易密码无法操作,查询结果令其大吃一惊:账户资金16万余元已于当年9月13日晚9时进行电话委托交易,14日成交,分别以每股18.19元买入了8800股银广厦A,以每股0.88元买入了500股基金景宏,同时账户被划走交易税费1204元。 丁全新表示自己当日未进行电话委托交易,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起诉:原告要求返还账户资金 据查,委托操作电话来自一公用电话亭,但什么人打的电话,调查尚未有结果。丁全新遂将代理此次交易的银河证券大德路证券营业部告上法庭。 丁全新诉称,9月14日的交易实际上是在前一天晚上通过电话委托的,按照交易所的规则,所有委托应该当日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在自己并未与证券商约定的情况下,银河证券大德路营业部将前一晚的电话委托视为有效,应属违规操作。 丁全新要求营业部返还其账户原有资金16万多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买入行为有效股民败诉 去年3月中旬,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营业部辩称,按营业部的规定,当天收市交易所完成清算后,接到的委托均进入第二天的委托,所以在9月14日按前一晚的委托进行操作没有错。营业部还认为,内部管理严密,密码泄露可能是由当事人自己造成的,营业部没有失职。 一个多月后,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丁全新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丁全新不服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 终审:原告缺乏证据维持原判 4日,广州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法院调查,虽然丁全新向公安机关报案说交易账户资金被盗买股票,但公安机关至今仍未立案,也无法确定是何人所为,丁全新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是他人非法买入股票,还是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其资金账户被非法买入股票。 法院认定,营业部推出的夜间电话委托业务并没有超过丁全新选择电话委托买卖证券的范围,无论是否在夜间,只要具备条件都能实现买入股票的目的,不存在营业部擅自开通夜间电话委托,增大了丁全新在证券市场的风险,并使他人有机可乘的问题。 另外,丁全新没有证据证实其交易密码的泄露是被告所致。 关于夜间委托是否属于第二天委托的问题,法院认定,目前对夜间委托的性质尚无明确规定,但把当天清盘后发生的夜间委托视为第二天委托,是符合证券交易行业惯例的,丁全新认为夜间电话应为当天委托,超过清盘时间属于无效委托的理由不成立。《南方都市报》记者赖颢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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