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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同盟不符优胜劣汰法则 法律专家称是垄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23日 07:0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证报昨日刊登的《佣金价格同盟会否蔓延》一文引起广泛关注。不少法律界专家和学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券商佣金价格同盟破坏了价格在合理配置资源方面发挥作用,不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是一种广义的垄断行为。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在给上证报发来的传真中表示,佣金价格同盟的出现,必然会扼杀同盟内的佣金价格竞争,妨碍资源在券商内的合理配置,使得那些行业内不具备
竞争力的企业可以靠着佣金价格同盟的保护而得以生存。这显然不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不符合市场经济国家强调竞争的国际惯例,也不利于在我国通过竞争使一批真正有实力的券商脱颖而出。

  佣金价格同盟是否构成违法,是昨日专家学者关注讨论的焦点。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吴弘教授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佣金价格同盟是否违法作出明确界定,但从法律原则和法理上说,佣金价格同盟是反竞争行为,是一种广义的垄断。吴弘同时对佣金价格同盟能否发生作用表示怀疑。他说,历史上,类似佣金价格同盟的彩电同盟最后均告破裂。主要原因是每一个参加同盟的主体都希望别人遵守规则,但自己却不愿遵守。严义明律师认为,虽然《价格法》第一条中有关保护消费者的规定引发了投资者是否可视为消费者的争论,但毫无疑问,价格法是以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作用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己任。可见,只要是破坏价格在合理配置资源方面发挥作用,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利,无论何种价格同盟都应被认为违反了《价格法》。

  那么,取缔佣金价格同盟是否会造成券商间的无序竞争?对此,严义明律师认为,取缔价格同盟必然会引起券商间的价格竞争,但这种竞争不会是无序的。这是因为,如果券商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收取佣金,那么,券商的行为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不过,法律界对佣金价格同盟是否违法的意见也不完全一致。格林律师事务所谭和平律师认为,目前法律对价格同盟的禁止主要是指各种消费品的价格。券商的佣金同盟表现为行业防止恶性竞争的自律行为,在证券法中没有明令禁止,因此难以称为违法。

  (记者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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