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颐虚假陈述案结案 两投资者已分别申请撤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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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21日 10:07 证券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侯捷宁)日前,记者从投资者杨建飞、周年生的代理律师宋一欣处获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7日下达了允准撤诉的《民事裁定书》。由此,杨建飞、周年生诉ST天颐虚假陈述纠纷案结案。此案是从立案到结案周期最短的证券民事赔偿案。 2000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对活力28公司(ST天颐的前身,代码:600703)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其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的虚增利润、隐瞒重大事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和配股资金 鉴于诉讼时效即将到期,投资者杨建飞、周年生两人在2002年12月20日前夕,分别对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审计单位湖北立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2003年1月中旬,武汉中院安排于2月26日、3月13日开庭,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所确定的因果关系条件与投资亏损计算标准,杨建飞案不符合因果关系条件,周年生案虽符合因果关系条件但经计算后亏损微小(仅70多元),故在2月12日,两人只得分别向武汉中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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