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方案遭遇阻碍 “揭露日”时间确定成难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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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11日 08:53 证券日报 | ||
有关律师称2001年9月14日为该案虚假信息揭露日 本报讯(记者 侯捷宁)日前,又一批投资者起诉ST东方要求进行民事赔偿的案件被青岛中院受理。此案代理律师、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的李庆民律师深切体会到,“揭露日”成为本案起诉的难点。 李庆民律师介绍,由于目前关于ST东方作假的揭露日还没有确定,因此,还有很多投资者不能确定自己是否有索赔资格。一旦揭露日的时间定下来,那么,投资者的数量还会增加。 根据高法最新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公开揭露之日。 李庆民律师指出,揭露日的确定是2003年1月9日出台的《若干规定》中最难于解决的问题。由于揭露日直接影响投资者是否具备索赔资格,因而这个问题在该案件的处理上成为目前最不确定的一个因素。要解决这个问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应当是重大事件的揭露;其次应当是全国首次揭露,而且应从一般投资者的认识角度来判断,而不应以专家的角度判断;三是有人认为揭露应当是系统、全面的,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所谓揭露,本身就存在着不系统、不全面的含义,不能强求局外人对上市公司作假全面知悉。另外,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和对信息反应的快捷本身也导致投资者无法等待系统、全面的揭露作出后再决定投资行为。 关于ST东方的揭露日,李庆民律师认为,揭露日的确定应当考虑与证券市场反应的一致性。ST东方在2001年7、8、9三个月的暴跌,根据证券市场的功能就说明该公司出现了问题,而该公司是在2002年4月份出的年报中披露了公司的虚假问题。由于普通投资者与公司信息不对称,故应将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反应作为确定揭露日的一个重要的参考,而不能片面地强调权威结论和虚假陈述的客观揭露。据此,2001年9月14日(媒体揭露ST东方虚假财务问题)应构成ST东方虚假信息的揭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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