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状告券商败诉 非交易时间下单风险可能自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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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03日 07:08 北京青年报 | ||
李然 赵悦 本报讯 以后,股民委托交易时一定注意,尽量别在非交易时间下单,否则造成的损失券商有可能不承担。市一中院刚审结了一起原告认为证券公司没有及时申报,导致委托没有成交,因而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的案件。结果,法院驳回了股民的诉讼请求。 股民马赟起诉称,他是在华夏证券开的户,在2001年10月26日12时38分40秒以刷卡自助的方式委托该营业部以每股17.27元的价格卖出方正科技股票5400股,没成交。后于2001年10月30日以每股15.55元的价格卖出,因此损失了9288元。马赟认为华夏证券应承担责任,但原审法院驳回了马赟的诉讼请求。马赟向一中院提起了上诉。 市一中院审理时认定,当日13时开盘后,该股票开盘价为每股17.00元,于13时0分0秒达到当日最高价每股17.28元,此后即开始下跌。上交所于13时0分10秒收到马赟的委托卖出指令。上海证券交易所于每个交易日的11时30分至13时0分统一闭市,此期间不接受各个证券公司的交易报价,从13时0分0秒开盘后才开始接受委托交易指令的申报。现马赟未能证明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在13时0分0秒收到其委托指令是由华夏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且马赟与华夏公司对申报委托交易指令的时限未作约定,华夏公司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已尽了合理的努力,因此要求华夏公司赔偿其低价卖出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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