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做好一季度季报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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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01日 07:18 证券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梁虹 尚欣)沪深交易所今日发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做好2003年一季度季报工作。 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2003年一季度季报工作。 通知说,凡在2003年3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2003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上市公司本次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其2002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如在4月30早日前无法完成季度报告披露工作,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在报刊上公布未能如期披露季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交易所将自5月1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 上市公司2002年度被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说明段、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应具体说明2003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同时,上市公司预计2003年半年度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一般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或50%以上),应予以警示。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去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3元以下)经批准可以豁免此项披露。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度报告,深交所每日最多安排50家上市公司公布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本次季报的编制工作,并按时披露本次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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