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新规则 亏损公司退市机制逐步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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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28日 07:1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 ○给予因财务会计报告追溯调整而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以充分揭示风险的时间 ○面临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后保障股东权益,应当提前作出制度安排 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给予因财务会计报告追溯调整而面临退市问题的上市公司以充分揭示风险的时间,要求面临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后保障股东权益,应当提前作出制度安排。 文件规定,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如公司追溯调整行为发生当年继续亏损,证券交易所应自公司发布该年度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文件规定,已出现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公司,或者根据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后出现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公司,其年度财务报告继续显示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就应对可能出现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后保障股东权益做出制度性安排,形成有关议案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应尽快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主办证券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接收公司委托的主办证券公司应在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依法办理代办股份转让工作。 文件依据有关规定,明确了对未依法披露定期报告义务的上市公司,执行退市规则的规定,并对证券交易所在执行《实施办法(修订)》和《补充规定》的权利和程序进一步做了明确。 (上海证券报记者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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