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研究报告:突破法律障碍拓展证券市场空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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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20日 08:2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方岩)由海通证券研究员张宗、韩振国、陈峥嵘、吴淑琨、李明亮等完成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今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机构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法律修改等许多重大问题引起了广大代表的高度关注和热烈的讨论。报告认为,从目前已经出现的各种金融创新来看,突破法律障碍势在必行,这将为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报告说,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经历了一个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定远落后于实践,尤其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及其结构的不断发展,很多法律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如《公司法》、《证券法》和银行法(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 报告进一步分析说,《公司法》1994年7月才开始生效,而股票市场早在1990年就已经开始建立,1999年12月曾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但主要是对国有独资企业的监事会以及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到今年,《公司法》已颁布近十年,很多规定已经难以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从夯实证券市场基石的角度看,公司法的修改将主要面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设立的条件、如何方便优质企业上市、促进上市公司收购兼并以及加强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等。 此外,《证券法》中关于信用交易和回转交易(T+0)的规定,取消势在必行。从市场主体的反映看,普遍感受到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缺乏,无论是融资渠道还是业务创新领域都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尽管这主要是因为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得1999年颁布的《证券法》更加注重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无论是从规模还是从市场结构、法律体系、监管体系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金融市场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不同的金融管理体系。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金融市场中因违规可能引发的风险依然很大,要解决这个问题,强化监管是一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应立足于“疏导”而并非“堵截”。这就对《证券法》的修改提出了要求,因为证券市场的许多创新都受制于此。如回转交易、信用交易、股指期货、券商融资等等。 报告还认为,随着货币政策与监管职能的分离,《银行法》也需要做出相应修改。根据今年国务院行政机构改革的要求,已经决定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这就使得《银行法》的修改提到了议程上来。因为根据《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有对货币政策的制订和实施职能以及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银监会的成立与此存在法律冲突。此外,尽管我国金融业仍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混业经营是全球金融业改革的趋势,而且从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看,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迹象。例如招商证券与招商银行联合推出的“招商受托理财计划”,湘财证券推出的“证券组合投资资金信托计划”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是适应了加入WTO后的客观需求。因此,应对《商业银行法》关于“禁止混业经营”的条款加以修改。 报告预测,从法律修改的时间表看,《公司法》和《银行法》的修改很有可能会在年内进行,而为了配合银行的改革,《商业银行法》最迟会在明年进行修订。预计《证券法》的修改可能推后,主要原因是该法颁布时间不太久,但应该能在两年内完成修改。从目前已经出现的各种金融创新来看,相关法律作出修改,将对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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