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QFII细则 扩大范围增加其投资品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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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20日 07:2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中国证监会近日陆续审批了8家中外银行的QFII托管人资格后,证监会发言人3月19日对QFII制度的具体操作问题进行细化解释和补充。 新的补充意见扩大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除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补充意见增加了合格投资者可以投资的金融品种。除了按照《办法》第18条规定的投资范围外,获得QFII资格的投资者还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证监会将对此不设投资比例限制;另外,合格投资者还可以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四者的申购。 由于《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必须委托境内的证券公司办理证券交易活动,此次补充意见指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具有相关受托资格。 补充意见详细解释了合格投资者的持股变动计算方法。具体为:合格投资者在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披露其持股变动信息时,对于其持股变动的计算,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控制的同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B股、H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存托凭证。 证监会发言人称,对于《暂行办法》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中国证监会还将以适当形式予以解释。 关于合格投资者在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是否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问题,发言人表示,合格投资者因变更机构名称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可继续进行证券交易;但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或者发生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暂停证券交易。 据悉,有关QFII制度的配套措施或规定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申请表》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申请表》,中国人民银行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11月28日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及12月1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自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截至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汇丰银行上海分行、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渣打银行上海分行等8家中外银行的QFII托管人资格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他商业银行QFII托管人资格的申请材料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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