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中央向政协提交提案 呼吁应恢复股市本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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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04日 08:1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 民建中央日前向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交了一份颇具份量的提案。这份提案呼吁,认真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前十年发展的经验教训,切切实实地进行规范整顿。经过二至三年的艰苦努力,使股市恢复本色,真正成为有效的投资和融资场所。 提案称,目前我国股市已经进入了一个调整期。回顾我国股市前十年的发展,从宏观看成绩不小,从微观看问题不少。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规模较小深度较浅、大半股份不能流 提案为此提出六点建议: 一是加强并改善市场监管。----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切实发挥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的作用。一方面,要为所有投资者提供平等的投资环境,严肃及时地查处掠夺中小投资者财富的各种违法行为,从制度上制止上市公司一股独大,无视小股东正当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核准制度,为各类所有制的企业提供平等的市场准入待遇。证券监管机构不应对股市涨跌负责,更不应站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立场上去托市或救市。在极为特殊或十分必要的情况下,证券监管机构可通过法定程序要求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当的临时干预。 ----把市场监管的重点放在信息披露上。切实防止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获利或利用虚假信息欺诈。提高违规成本,对作假企业予以重罚,对相关人员施以刑法制裁,不能让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再低成本地存在。 ----注意发挥市场的作用。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应尽量少用行政审批的手段,改用公开申请并按程序核准或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决策后向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的办法。同时,要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不断加强监管手段。要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全国联网的股票适时交易系统及监控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股价异常波动等不正常现象并分析其原因,以便迅速采取措施。授予证监会必要的查处权利,加强证券监管、银行及公检法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大对重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其中最主要的是解决一股独大问题。解决一股独大要标本兼治,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大股东挤占上市公司资产等问题。严格依法监督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相互担保,禁止上市公司单方面为大股东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要按规定予以披露。要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制度。通过有关指导性文件,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报酬、权利和责任,使其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要调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在目前不可能大幅度增加流通股比例的情况下,可在国有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股份,也可向外国投资者以及民间资本转让股份,使每家上市公司至少有三个较大的股东。 三是引导投资者转变观念,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要进一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着重发展开放式基金;其次要加快开放保险基金、社保基金进入股市,探索灵活多样的保险资金入市方式,建立专业化和市场化的社保基金管理体系;要放宽企业投资股市的限制,只要不是银行直接贷款,一般自有资金均可入市;要稳步发展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使其涉及投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项业务。 四是促使证券公司向现代投资银行转变,规范发展其他中介机构。建议重点扶持二三家基础较好的证券公司,促使其向现代投资银行的方向发展。要强化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制约。 五是积极推进股市业务创新。目前股指只能上,不能下,使券商、基金在股指下跌时遭受套牢。所以应尽快设立股指期货,以作对冲之用,从而吸引大批投资者投入套期保值,并扩大成交量。或者允许基金融资抛空;允许成立股票质押试点。试点股票质押的对象,必须是沪深样本指数的股票,以鼓励投资者向绩优大盘、蓝筹股靠拢。通过质押,股市将获得大量新鲜资金,加大交易量。股票一般只能一次质押。 六是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律体系。建议对混业经营、股指期货、社保资金入市、加入WTO后的证券市场发展,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某些执法权限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法律对策。证券市场监管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管理条例等,应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加以充实,并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法与公司法、信托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关系加强研究,必要时对有关法律进行相应修改或解释,使之更加协调,为执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上海证券报特派记者 卢晓平 徐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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