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IPO财务资料有重大疑问将专项复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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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04日 06:59 证券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于海涛)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日前发布第16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指出,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申请文件时,如发现其申报财务会计资料存在重大疑问,或其财务会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并由此导致申报资料存在重大问题时,可以要求发行人另行委托一家具备证券执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特定项目进行专项复核。 备忘录强调,专项复核的目的是为发行人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可靠性提供重要依据。专项复核范围的标准为:专项复核的问题应明确且可操作;专项复核仅针对特定期间的财务会计数据,原则上不涉及申报期间以外的事项。 关于专项复核事务所的选择,备忘录规定,发行人在接到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出具的要求专项复核的书面反馈意见后,应根据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具备执行A股公司补充审计试点业务及首次发行证券过程中的专项复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自行选择拟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的申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承担发行人的专项复核工作。接受专项复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间隔专项复核报告出具日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方可向同一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及相关服务。 执行专项复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专项复核报告,该报告应由两名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其中至少一名为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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