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 完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和市场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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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25日 07:2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访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长沙特派办主任杨晓嘉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长沙特派办主任杨晓嘉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杨晓嘉代表在采访中说,这次我能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既是我个人的荣誉,也是证券市场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重视的一个重要表现。我将按照人大代表的要求,认真履行参政议政职责,为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尽一份微薄之力。 在谈到如何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制与制度建设时,杨晓嘉说,我们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推动证券市场的法治建设。我国证券市场从起步到发展已经经过了10多年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先后颁布和实施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的一些规章制度,基本确立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律框架。它们的实施对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证券市场各方利益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市场化程度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杨晓嘉说,《公司法》是在国企改革过程中颁布的一部法律,与1994年相比,目前《公司法》的立法环境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公司法》中有关国有企业的条款并不完全适应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另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相对内资企业而言已不能体现公平,已明显滞后于加入WTO以后内资企业面临的客观环境。二是有些现行的部门规章及实践中的业务操作规则,实质上已经突破了《公司法》的规定。比如,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能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计算规定以及改制拟上市企业三年业绩连续计算方法等,这些都需要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加以研究或予以明确的。三是实践证明《公司法》在现代企业制度设计方面需进一步完善。如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股权集中度较高而引起的法人治理结构缺乏制衡机制,出现了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掏空"却没有强有力的手段来及时制止的问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却没有相应的制约的问题、监事会的职责规定过粗、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四是《公司法》对公司的转投资行为、经营范围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但是在实践中,不少公司为分散风险、提高效益、支配更多经济资源或拓展业务领域,迫切需要设立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其他企业。这方面的过度限制,会使很多公司失去捕捉市场发展的机会,不利于企业跳出原有的框框,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大规模战略重组。五是《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条件中的盈利方面要求标准过高,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和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杨晓嘉同时认为,作为证券市场基本大法的《证券法》,是在亚洲金融危机过后不久制定出台的,限制性和禁止性条款比较多。时至今日,在市场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的背景下,某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一是部分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如,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而"炒作"的具体定义是什么就不清楚。又如,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中,关于"违规"的标准是什么也没有具体和确定的解释。二是证券市场的实践已走在前面,法律的规范没有相应跟进。如,目前已开始在A股市场引入境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A、B股的并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并轨以及民事责任赔偿法律规范等问题,在《证券法》里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为了推进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杨晓嘉在调查研究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准备了有关建议,提请全国人大讨论研究。 在谈到提高证券市场的建设及规范化运作水平的问题时,杨晓嘉说,我们要通过三个创新来推动我们的工作: 一是要通过制度创新推动证券经营机构和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建设。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分配体制改革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制度创新的举措,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因此,在监管实践中,我们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引导好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股权结构的调整,强化股东意识和股东、董事的责任意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二是通过金融业务的创新,提高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要抓住外资可以参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和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等机遇,提高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力度,加快证券市场的发展。针对当前金融品种单一,缺乏做空机制以及套期保值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我们应适时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抗风险能力,拓宽券商融资渠道,提高券商竞争实力,并以此提升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 三是通过监管方法及手段的创新,提高监管工作的水平。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既有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老问题,也存在一些由于经验不足、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监管中正确处理好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的承受程度的关系,各项监管方法和手段的推出既不能超越时代、脱离国情,也不能墨守成规、无所作为,而是要深入实际,贴近市场,从对重点风险、重大事情和热点问题的分析入手,发现一些带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努力探索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实际的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化解市场风险。 (上海证券报记者赵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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