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B股案有新进展 审计责任第一案呼之欲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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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22日 10:1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投资者要求对毕马威审计工作底稿实施证据保全 投资者要求对毕马威审计工作进行司法鉴定14日间开庭) 本报讯(记者 捷宁)昨日,“锦州港B股”民事赔偿案原告徐倩的代理人宋一欣律师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向沈阳中院提交了《律师意见》。在《律师意见》中,提出应区分会计 根据财政部处罚决定认定锦州港虚假陈述、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有四:在2000年及以前年度确认收入不准确、多确认收入36717万元,少计财务费用同4945万元,少计折旧及相应的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确认在建工程不准确、多列资产1.1969亿元。这其中,出具审计报告的毕马威是否尽了独立审计所要求的勤勉尽责义务,是否按独立审计准则要求与程序对相关的银行存款或应收款项进行了有效函证调查,都有待查实。 同时,鉴于审计报告的形成是按照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的,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审计工作底稿往往是用铅笔书写和以活页方式存档,容易被修改或被增减,在美国,曾与毕马威齐名的国际五大会计师行之一的安达信在安然公司案中就发生销毁工作底稿的事件,故原告徐倩请求沈阳中院对毕马威为锦州港公司95-97年(合并)、98年、99年、2000年、2001年出具的审计报告时所依据的审计工作底稿实施证据保全。 另外,鉴于确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的复杂性、鉴定工作底稿的专业性和毕马威所具有的影响力,为公正和负责起见,故原告徐倩向沈阳中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毕马威审计责任,司法鉴定时,建议鉴定单位可以邀请或委托具有权威性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推荐的专家组成。 上述申请,沈阳中院表示将进行研究。 此外,宋一欣律师还向沈阳中院致函,希望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今后受理其他投资者诉锦州港案件时能实施共同诉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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