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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指出:效仿“郑百文”模式危害极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17日 08: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两年多前,郑百文重组模式在中国证券市场引起了轩然大波,但谁也没有想到效仿者会这么快出现。近日上证报对深中浩和银山化工两家退市公司重组方案的连续报道引起了不少法律专家的高度关注,在与记者的交谈中他们最为一致的观点是,效仿“郑百文”模式不仅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更是对公民财产权和法律的践踏,社会危害极大。

  上证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表示,深中浩和银山化工的重组虽然在形式上和郑百文重
组有所区别,但本质上是相同的,即都想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让相关股东无偿出让一部分股份。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找不到股东大会有权处置股东股权或与此相近的条款;而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分析,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股权也决无由股东大会处置之理。尽管有了郑百文的先例,但这种重组方式仍然面临许多无法绕开的法律障碍。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汉齐律师认为,在股东大会究竟有无权力对一项涉及股东股权处置的重组方案作出决议这一问题上,目前很难找出与之明确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据。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没有法律明文禁止这种形式的重组、过户,但这种做法和一般法律原则是相违背的,这是对股东财产权利的漠视。如果任由这种重组模式发展,必将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这对市场的健康发展相当不利。

  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李明良的观点更加鲜明,他认为,当初郑百文的重组方案,主要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目的无可非议,是为了股东权益的再生,但在法律方面的考虑少了一些。当时对“默示”原则的讨论很多,这个原则也没有什么问题,但关键它只是法律上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这个行为的指向仍然有是否合法的问题,从法律上讲,股东大会绝对无权处置股东的股权,根据相关法律,股份公司之所以成为股份公司,是因为由分散的投资者组成,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与股份公司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这些原则也是股份公司在上个世纪以来迅速发展并有力地推动了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允许股东大会处置股东资产就损害了有限责任原则和股东个人财产。

  李明良还指出,“郑百文”模式还引发了证券市场的司法秩序问题,由于在当初郑百文的重组过程中,司法充当了不合适的角色,法院判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由此留下的隐患无穷,正因为有了这个因素,深中浩和银山化工才敢于抛出重组方案,“郑百文”模式一旦被推而广之,不只是对股东权益和公民财产的肆意侵犯,更是对法律的践踏,因此,完善证券市场的司法秩序必须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初期,可能社会各方对于效率问题的考虑更多一些,在经历了经济的一段高速发展期后,中国现在不仅仅是个经济社会,更应该是个法制社会,特别是入世之后,必须强化法制意识,在效率和公平的权衡中应该是公平优先。

  (上海证券报记者 杨宇东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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