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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费有新规 发行审核费也作出调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14日 07:3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对证券机构及投资者的收费标准仍维持不变

  北京消息 国家计委、财政部最近重新核定了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新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核定的标准,证券交易监管费调整为:对股票由按年交易额的0.
045‰收取降低为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对证券投资基金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

  发行审核费也做了调整。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含可转债)的企业,收取的发行审核费标准由每个企业3万元调整为20万元;考虑到基金发行程序与股票有所不同,审核费用也略低于股票发行的审核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6万元。

  此外,机构监管费由只对证券公司收取调整为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均收取。对证券公司由每年按注册本金的1‰收取,最低收费额1万元,最高收费额10万元;调整为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费额为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费额为5万元。

  期货市场监管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年交易额的0.002‰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

  中国证监会日前转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就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说,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只涉及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相互间收费标准的增减,对证券机构及投资者的收费标准仍维持不变。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相应调增上海、深圳交易所股票交易经手费标准0.005‰,调减基金交易经手费标准0.04‰及债券交易(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经手费标准0.01‰。证券交易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一月度应缴证券交易监管费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发行审核费由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含新发、增发、配股)、可转债及基金的企业在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时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机构监管费以上年末注册资本金为计费依据,由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在每年4月份之前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期货市场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大连、郑州期货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一月度应缴期货市场监管费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中国证监会还要求缴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缴费,缴费单位缴费后应及时将通讯地址通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凡不按规定缴费的,中国证监会将暂时停止受理其有关证券、期货业务。

  (上海证券报记者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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