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公司重组逐渐升温 “郑百文”模式成新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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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12日 07:2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退市公司重组正在升温,深中浩和银山化工两家退市公司近日先后发布公告,拟对公司进行重组。但最值得注意的是,两家公司不约而同地效仿了此前曾在中国股市引起轩然大波的"郑百文"模式--老股东无偿出让部分股权成为重组方案的前置条件。一直被业内人士视作特殊案例的"郑百文"模式有了普遍化的趋势。 1月17日,深中浩发布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法人股东无偿 而当初郑百文重组方案之所以在证券市场、在法律界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就是因为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所有股东将其持股的50%无偿过户给新股东三联集团,大会在表决中使用了"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原则,有关决议后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效,最终得以执行。股东大会是否有权处置股东持股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 虽然深中浩和银山化工的重组方案与"郑百文"模式有所不同,深中浩仅是法人股股东无偿出让部分股份,银山化工是流通股置换后股东无偿出让部分股份,而且都未提出"默示"原则,但其实质都是部分股东需无偿出让股份,且决定权在股东大会。这两个重组方案在今后的执行过程中无疑又将如同郑百文一样,产生大量的争议和法律纠纷。"郑百文"模式一旦被普及,必将使包括公司、投资者、市场管理部门、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在内的各方产生连锁反应。 作为"郑百文"模式的"始作俑者",中和应泰管理顾问公司董事长金立佐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这两家公司目前的方案来看,都是股东之间的根本性的股权重组,目的是使公司起死回生,只要将来进行的是实质性重组,中小股东利益得到保护,社会资源能够得到更好的利用,这种重组模式就有存在的必要;但从可行性的角度来讲,这两个方案同当时的郑百文一样,也涉及到"理"和"法"的冲突,也绕不开诸如股东大会的权限问题、默示原则的使用问题等,郑百文最终只是通过司法手段尝试解决了个案问题。 深中浩和银山化工再一次提醒我们制度建设的迫切性。金立佐建议,在具体的法律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最好在法院主持下,由股东和债权人一起通过合适的程序进行最终的判断,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关于公司重整方面的需要会越来越多,这条路必须走通,否则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与此同时,深中浩和银山化工的重组还对证券市场管理者提出了一个新课题,那就是在上市公司重组法规不断完善的情况下,退市公司的重组该如何规范各类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如何维护,目前相关的法规几乎是个空白。银山化工一家法人股股东单位的人士向记者表示,公司退市了,流通股股东的股份被置换,等于在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换了一家,手中的法人股彻底失去了恢复上市的希望,法人股东的权益遭到了极大的损失。 对于深中浩和银山化工重组及其引发的一系列新问题,上证报将进行连续报道。 (上海证券报记者杨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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