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夏雄伟) 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23日向记者透露,齐军亮诉ST同达虚假陈述纠纷案已于2003年1月21日结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允准撤诉的《民事裁定书》。而朱景元等四人诉ST同达案也同时撤诉结案(朱景元由其他律师代理,其他三人由朱代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颁布《关于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参照该规定所结案的第一起案件。ST同达案全部案件已于2002年6月25日、7月25日分别开庭审理,庭审后被告拒绝调解。由于齐军亮等五人在
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已经全部卖出所买股票,不符合《规定》中有关因果关系的规定,故上海一中院主审法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原告作了说明,因此,五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法院作出了相应的裁定。同时,齐军亮向法院起诉免除诉讼费的申请,理由是:该案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关于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通知》所受理,但《1.15通知》未明确因果关系,并且齐军亮生活困难。对此,法院表示考虑。
宋一欣认为,从ST同达案撤诉结案中可以看到,ST同达的许多投资者因信息缺乏或顾虑等种种原因,没有及时提起诉讼,因而丧失了诉讼时效和胜诉权;而齐军亮等人因为不符合《规定》中的因果关系的规定而无法要求赔偿,令人遗憾,该上市公司没有任何歉意也没有主动向投资者补偿的意图,投资者只能撤诉,齐军亮等人的起诉发生在《规定》之前,是可以理解的,但新起诉的投资者,则必须充分注意诉讼风险(如诉讼时效、因果关系、责任承担、执行能力等)。(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