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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证券民事赔偿案产生结论 三九医药案撤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23日 08:5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记者马世领发自北京

  1月22日,受理饶贵元等6名投资者诉三九医药民事赔偿案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向记者证实,他们已发出撤诉状。

  这是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后第一例有了结果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而且是首例作为共同诉讼被撤诉的该类案件。

  “由于6名投资者所持的三九医药的股票是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抛售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1.9规定》,已请求撤诉。”原告代理律师长沙清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冰清向记者解释说。

  作为状告三九医药的第一位投资者饶贵元,尽管对按《1.9规定》,自己的损失无法获赔感到有些不理解,但也无可奈何。据了解,6名原告仍必须交付一半诉讼代理费共约1200元。据悉,该案赔偿标的达6万元左右,原定1月24日在深圳中院开庭。“现在原告方撤诉,将不再开庭。”深圳中院有关方面明确告诉记者。

  2002年7月10日,中国证监会对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指出,三九医药存在未就与三九药业间169亿元巨额资金的往来情况和存款人民币11.43亿元到其关联公司等四方面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周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坚称,三九医药是“违规”而不是“违法”。

  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宋一欣律师透露说,按照《1.9规定》统计,目前法院受理的近900起案件中,大约有10-30%的案件不符合因果关系认定,面临败诉风险。另外按照新的损失计算方法,大约10-20%的股民是不亏损的,面临驳回或撤诉的结局。即使有损失的,也普遍表现为赔偿额减少。

  记者在截稿前获悉,本来还有8名投资者准备在6名投资者诉讼开庭期间呈递深圳中院立案庭请求立案,但据记者了解,由于同样的原因不再提起诉讼。

  《国际金融报》(2003年01月23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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