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有新规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外资可参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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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23日 07:1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证监会发布《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外资企业参股期货公司的限制 本报北京电(记者张跃文)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取消了以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外资企业参股期货公司的限制,但比照银行、证券、保险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目前仅证券公司可以投资入股期货公司。《通知》放宽了对期货经纪公司出资人的限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证券公司将可以投资入股期货公司。至于外资能否投资期货公司,还要取决于三资企业法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我国尚不允许外商投资期货公司。 《通知》规定,期货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1000万元,连续经营2年以上;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续经营1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通知》明确,持股比例不满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的10%且不实际控制该期货经纪公司的出资人,对其注册资本、净资产、盈利和经营年限等不作要求。(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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