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出通知 股转主办券商将增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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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28日 10:08 证券日报 | ||
本报讯(记者于海涛)为方便投资者转让退市公司股份,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拟适当增加主办券商数量。为此,协会昨日通知,发布《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结合退市公司数量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发展状况,从2002年11月30日前提交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申请、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向协会申请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以下简称“业务资格”)。未取得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该办法所称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主办券商,是指取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办法》规定,主办券商业务分为主办业务和代办业务。主办业务包括: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协会备案,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协会;根据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代办业务有: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受托办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确认事宜;向投资者提示股份转让风险,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根据协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办法》规定了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具备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后运营一年以上;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两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法》还就业务资格申请程序、业务资格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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