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修改豆粕合约及细则 将下调交易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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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27日 07:38 证券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刘强)大商所昨日发出通知,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大商所对豆粕期货合约进行了修改,并将于2003年第一个交易日上市交易修改后的豆粕m0308、m0309、m0311合约;经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大商所同时修改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细则》等相关细则,并将于m0308及后续月份的豆粕合约上执行。 据介绍,豆粕期货合约及相关细则主要在如下方面作了修改:在交割地点上,原豆 近年来,随着南方榨油行业和饲料行业的发展,华东地区已成为我国豆粕的主要贸易区。为了便于广大现货商的参与,降低交割成本,因此取消大连交割地,将豆粕期货交割库集中设在江、浙、沪一带。 在交割月份上,原交割月份为1、3、5、7、9、11月,现取消7月合约,增设8月合约,新交割月份为1、3、5、8、9、11月。 在保证金制度上,大商所决定将豆粕期货的交易保证金由7%降至5%,交易保证金调整之后,风险管理办法中的保证金制度也在此基础上作了相应降低。 在持仓限额制度上,交易所对豆粕期货的持仓限额放大,豆粕期货一般月份、交割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的持仓限额都与大豆现行水平保持一致,根据持仓变化加收保证金的持仓起点也和大豆一致。修改后的条款增加了一般客户的最大持仓额度和可交割数量,有助于带动投机和套利交易的频繁,促进豆粕期货交易的活跃。 与合约及相关细则修改相适应,大商所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新上市的m0308合约及后续月份合约的交割地点进行调整,新上市的m0308合约及后续月份合约的交割地点为江苏、浙江、上海地区,指定交割仓库为江苏南通粮油接运有限公司、江苏江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储运部、江苏江阴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上海市第七粮食仓库、江苏南通运河桥国家粮食储备库、江苏昆山国家粮食储备库、浙江嘉善银粮国家粮食储备库、浙江乍浦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其中前四家仓库为交易所原规定的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后四家仓库为交易所新增设的豆粕指定交割仓库,交易所将根据需要在该地区进一步增设其它交割仓库。m0301、m0303、m0305、m0307合约继续在原规定的地点交割。 为降低豆粕期货交易成本、促进豆粕期货交易的活跃,大商所还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在豆粕合约交易中当日完成同一合约开仓和平仓双向交易的客户,交易所对其双向交易部分当日返还单边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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