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2002年12月19日下午,建国以来最大标的额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判决书宣称,被告《期货日报》引发诉讼的《谁敢挪用国储大豆》一文“立意鲜明、主旨明确”诽谤罪名不成立。
《期货日报》是我国期货业内惟一的专业报纸,由于2002年4月12日的一篇《谁敢挪用国储大豆》文章,被大连一家粮食集团推向被告席。
《谁》文发表在《期货日报》2002年4月12日第二版,其时正值中国商品期货市场交割史上的一抹重彩笔———今年“5月大豆“巨量交割的前夕。有业内人士将此名誉侵权案戏称是“5月大豆”背后的故事。
原告大连三发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在期货业界简称三粮库)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大连三发面粉工业公司在起诉状中称,被告《期货日报》社刊登《谁》一文“散播严重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虚假信息”,对三发面粉公司在大连期货市场从事的大豆套期保值业务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提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1870万人民币的巨额:包括1400万元的商誉损失以及近439万元的经济损失。
《谁》中引发争议的一段文字这样写道:“最近几天,一些网站和大连期货市场的客户盛传某些粮库通过不正当关系将国家储备大豆和陈化大豆注册成仓单,准备交割……在管理注册仓单和交割仓库方面,交易所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制裁措施,取消三粮库等交割库的资格,就可以充分证明交易所规范交割的决心。”
原告认为,《期货日报》的上述言论通过文字技巧向读者散布了“三粮库挪用国出大豆”的虚假信息,并且认为文章有向期货交易者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施加不良影响,为多头造市的目的,大商所因此对三发面粉公司的大豆交割给予了超常的要求,致使该公司运缴的大豆未能及时注册成仓单,被迫砍仓及追加保证金,而大豆期货价格在该文章发表后,出现了非正常性上涨,导致三粮库的全资子公司———即本案的第二原告三发面粉公司套期保值的目的完全落空,承受的经济损失累计近439万元。
对此二中院判定:“《谁》文是一篇立意鲜明、主旨明确,对当时期货交易市场中的某些传言所做的评论性文章,只是将‘暂停资格’误写为了‘取消资格’,是简单的笔误,并无诋毁、诽谤的主观故意,其过失显属轻微。”
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赔偿要求,二中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在期货交易中形成的损失与《谁》文的影响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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