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自明年起正式施行。《指导意见》对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系统、会计系统、监察稽核等主要业务活动的控制方法、程序和措施作出了详细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基金公司应按照要求,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
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订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四大原则。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指导意见》提出,基金公司应当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指导意见》强调,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公司应当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按照《指导意见》,内部控制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系统、会计系统和监察稽核控制等内容。其中,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基金交易应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公司应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机构批准。
《指导意见》明确,基金公司应设立督察员,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在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时,会充分考虑各公司内外环境的因素和公司的自身特点,对公司内部控制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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