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霍中彦 发自上海
记者12月18日得到的一份保监会历史文件表明,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进行A股投资之前曾经得到当时中国保监会的支持,但这种支持并不为其他保险公司包括外资、合资保险公司所知,而且这种支持的合法性也受到法律界的置疑。
历史文件
这份名为《关于沿用“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的复函》(简称《复函》)的文件,由中国保监会于1999年8月12日单独下发给友邦上海分公司,而《复函》的抬头是“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复函》称:“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朱泰和先生《关于沿用执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保险法》第148条规定: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机构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包括金融机构存款、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股权投资、经批准的其他投资。
“因此,在我会没有出台新的有关外资保险机构管理办法之前,你公司可继续沿用《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中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
置疑合法性
从内容上看,这份文件直接回答了友邦保险投资A股披露之后公众的主要疑问,为其宽泛的投资渠道提供了非常明确的政策保障。
而这种明确的提示并不为其他有外资成分的保险公司所知。记者曾询问多家合资保险公司,得到的反应普遍是“不可能”。“我们一直在等待有朝一日能放开对A股投资的限制,没想到以前就可以了。”太平洋安泰的一位人士毫不掩饰他的诧异。
这种情况从中国保监会法规处得以解释。该处有关官员透露,如果文件系下发给某个保险公司,则其他公司无法看到该文件,而且“一事一议”的文件并不会在文件汇编等地方出现。由此之故,这一重要政策信息为友邦独家密藏达3年之久,直至《办法》于今年2月1日废止仍不为人知。
“这对其他公司不公平,而且与《保险法》相冲突。”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宪德律师认为,《复函》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李解释说,根据《立法法》规定,《复函》所谓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规定、办法以及通知,而保监会所援引的《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不能用以支持保监会给友邦的政策许可。“而且《复函》本身也属于部门规章范畴,不能与《保险法》相违背。”李宪德说。
两个“巧合”
更加耐人寻味的一点是,可查资料表明,友邦大举进入A股是在1999年以后,因之前友邦用“上海友邦”名义进行投资,而“上海友邦”最早出现在上市公司十大股东是在2000年6月30日铁龙股份的公告中。
而《复函》表明,友邦上海分公司于1999年8月12日之前向保监会提交了《关于沿用执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以争取沿用《办法》中宽泛的投资条款。两者之间有无必然联系耐人寻味。
“1996年到1999年央行连续7次降息,保险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友邦虽然老谋深算,受影响较小,但压力也很可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寿险业资深人士暗示,缓解利差损是友邦投资A股的重要驱动力。
关于友邦与《办法》的第二个“巧合”是,《办法》于1999年9月1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仅仅过了14天,即1999年9月25日,友邦上海分公司即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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