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评“黑嘴”官司全面升级 被告“绝地反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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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17日 13:19 金羊网-新快报 | ||
熊劲松在广州状告此前胜诉的股民及多家媒体 一年多前发生在山东的中国第一宗小股民告倒股评人一案,如今因被告、后被炒作为“黑嘴”的广州股评人熊劲松不服判决而在广州再掀波澜(本报曾在9月2日经济新闻版作详尽报道)。昨日,熊将上市公司紫光古汉及媒体等10家单位送上广州市中院被告席。 10被告被指“名誉侵权” 昨日上午,被熊劲松以“名誉侵权”起诉的10家被告中,除“股评第一案”中原告股民张全家、原湖南省衡阳中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申甲球和中央电视台缺席外,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报、亚太经济时报、北京青年报、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上海证券报均到庭。 当年被股民张全家告倒的熊劲松为何没有单独起诉张全家,而是一下子起诉10个被告? 熊的代理律师何小波称:10个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 从起诉状及何小波代理词中不难看出,“共同侵权”所叙述的正是熊劲松戴上“黑嘴”帽子的整个前因后果。何小波认为,是由于被告张全家的虚假陈诉,而导致山东某法院出现错误判决以及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出现失实报道。熊也因此戴上了“黑嘴”的帽子。 而被告清华紫光古汉、申甲球、《亚太经济时报》和《香港商报》则是没有积极澄清事实,由于“不作为”,造成对熊劲松的侵权。 原告熊劲松要求张全家赔偿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共1000万元,要求其余9个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到场的7家被告均否认名誉侵权。《上海证券报》代理律师张战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新闻媒体根据公开的文书和实施公开行为所作的报道不应当认为侵害名誉权”,而该报是根据山东省淄博市中院(2000)淄民终字号第836号判决书所作的报道,不应当认为侵害名誉权。 淄博中院判决有问题? 记者发现,就在所有到场被告否认存在名誉侵权的同时,几乎一致地透露出了一个信息:2000年淄博中院作出的判决经不经得起考验。《亚太经济时报》代理律师万由伟称“现在问题的焦点应该在判决书”。也就是说,要解开此“结”,得先解开“判决书”一结。 万由伟认为,媒体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真实报道是没有异议的。而关键在于判决书的确存在问题。例如被告主体以及程序等问题(即“判决书”中是对“身份不详”的被告、署名为“熊劲松”作出的,记者注)。 万由伟认为,熊劲松本人应当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判决书进行申诉,否认生效的法律文件。 同时,清华紫光古汉方面的代理律师龙双华也对判决书提出看法,他认为,判决书中在事实认定方面确实存在问题。 熊劲松考虑向山东抗诉 对于众被告的看法,熊劲松代理律师何小波表示认可,但认为申诉存在困难。 因为“判决书”中判决败诉的熊劲松“身份不明”,也就是被告主体根本不明确,无法进行申诉。 何表示下一步将考虑向山东方面检察院进行抗诉。 而昨日在广州中院,熊劲松与到场的7家被告之间僵持长达3个多小时,审判庭与合议庭商议后,最终表示,不能在同一个案子里,把10个不同法律关系的被告一并审理,因此要求原告熊劲松重新分别立案,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新快报记者) 附:中国股评第一案 1997年3月,《亚太经济时报》在头版头条登载了一篇署名熊劲松(右图)的《湘中药自信潜力无穷》的文章,作者作出推断“湘中药将重复黔轮胎股价上涨四五倍的故事……” 而得出判断的依据是《香港商报》采访湘中药原董事长申甲球表示“1997年该公司业绩将增长1倍以上”说法。1997年3月20日,山东股民张全家自称看了该文后,共16次买入该股27500股,后湘中药股价从13元跌至7元左右,张割肉出局,亏损近8万元。1999年-2001年,张全家先后向当地法院和山东淄博中院起诉该文作者熊劲松和《亚太经济时报》,最终,熊败诉,赔偿上诉人损失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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