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年报准则》及《季报规定》修订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方便投资者阅读与了解公司有关信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季报规定》)进行了修改
,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据悉,此次对《年报准则》修改幅度较小,不再重新修订准则,而是以修正稿形式发布修改通知。年度报告摘要的披露内容没有大的变化,但披露格式变动较大,因此,《年度报告摘要格式》拟作为《年报准则》附件发布,公司在指定报纸公布的年报摘要部分应按照该附件的形式进行披露。《季报规定》已进行了重新修订。
据介绍,《年报准则》于2000年底颁行。随着后续证监会相应法律法规的出台,《年报准则》中有些规定需要作及时的调整,并且本着“强调上市公司充分信息披露的同时,适当注重重点突出,简明易懂”的宗旨,对《年报准则》进行适当的修改已显得非常必要。此次修改最大的变化在于年度报告年报摘要更加简化,并且摘要披露主要以表格的形式在指定报纸公布,这样就更便于投资者阅读。
此次修改除对年报准则(2001年修订稿)的部分条款进行删除外,还做如下修改:一是,“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改为“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二是,第十七、五十五条重要提示中增加: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披露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保证其中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漏报以及有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的信息;三是,第二十五条(二)款第二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改为“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
(三)款内容改为“公司应当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名称(法人)或姓名(自然人),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还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还需披露上市公司名称。如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应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纸及日期。同时披露股东信息披露的网站网址。”四是,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对于新年度经营计划不做强制性披露要求,公司可采用自愿原则予以披露。”五是,第四十八条“公司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并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增加披露:“目前的审计机构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六是,第五十七条改为“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删除“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的披露要求。
据介绍,从2002年第一季度起上市公司全部开始披露季报,经过近一年的运作,证监会根据市场反映及公司的披露情况,此次对《季报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旨在使信息披露重点突出,以增强季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与原来的《季报规定》相比,此次重新修订的《季报规定》在结构和内容上都做了大的改动。从结构上看,修订稿将规则划分为四章;从具体内容上看,主要有如下变化:一是,增加“公司简介”一章;二是第三章“财务资料”部分,修改了原规定中对于简化报表的披露要求,同时删除了原附录部分要求披露完整报表的部分,只是要求公司披露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列表披露几个重要的财务指标;三是,第四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删除了原规定中经营成果、财务状况方面涉及会计数据同期对比分析的条款,只是要求公司披露以下简要情况:公司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主营产品销售收入、毛利率、报告期利润构成情况,同时要求公司如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或其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应予以说明;经营 中的问题与困难;四是“重大事项”一章删除了原规定中对或有事项与期后事项、生产经营环境、政策法规的变化已经或即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重大影响等其他事项的披露,仅保留了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报告担保金额总计、委托理财金额总计的披露要求。同时增加披露:报告期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五是增加了业绩预警及公司对经营计划作出滚动调整的披露要求;六是删除了原规定中编制季报附录的要求。(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