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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发债指日可待 相关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13日 08:0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出台

  本报北京电(记者郑娟)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旨在规范证券公司发债行为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制定完毕,将于近期正式出台。权威人士指出,该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将使证券公司发行债券有章可循,从而进一步拓宽了券商的融资渠道。

  一直以来,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成为业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其中允许券商发行债券被视为一条增加券商资金来源、壮大券商实力的可行渠道,并且从法律及技术角度看,券商发债没有什么大的障碍。基于此种考虑,经过几年的酝酿,几经征求意见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终于制定完毕。

  据透露,《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需满足《公司法》的有关要求,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采用两种方式发行债券:一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债券(即公募),采用公募方式发行债券时,需选择承销商,并且这种债券可上市交易;二是,可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私募)。就发行债券的期限,办法规定,债券发行期限最短1年,最长5年。

  按《公司法》的有关要求,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并且《公司法》强调,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业内人士认为,选择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募)债券的券商除需满足《公司法》中有关发债公司须符合的条件外,还应满足更高的条件,其发债门槛会相应提高,从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现状来看,只有综合类券商才可能被允许发行此类债券;相对于公募债券,证券公司选择向特定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私募债券时,其发债条件会相应宽松一些,至于什么样的机构才是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将会另行加以规定。(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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