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肖冰) 深交所综合研究所《证券市场基础理论与创新问题研究》系列研究报告今日刊出第二篇《银行跨营证券业的利弊分析与法律监管》。报告认为,银行持股公司制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跨营证券业唯一可行的模式。报告同时对我国新型金融集团的监管体制和监管策略改革提出了三点建议。
在商业银行跨营证券业的组织形式上,世界范围内存在着全能银行制、银行持股公司
制、异业子公司制三种主要模式。报告认为,我国现行的金融经营体制,实际上属于分业体制下的业务交叉,而非混业经营体制,这决定了以金融混业经营为生存环境的全能银行制在我国不可能有立足之地。银行持股公司制与异业子公司制均属“机构分离型”模式,即主要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均与银行本身相分离,但二者的产权纽带却有很大的差异。银行持股公司是持有银行25%以上股权或对银行实施“事实上控制”的公司,是银行的持股母公司,而异业子公司是银行创立并注资的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的附属机构,是银行的子公司,二者与银行间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截然相反。这一区别决定了银行持股公司制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跨 营证券业唯一可行的模式。
作为银行的母公司,银行持股公司可以创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子公司开展证券业务,在这种情形下,银行持股公司很可能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甚至成为规模庞大,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目前我国的金融集团已初具雏形,其中一些多元化金融集团的跨国经营已初具规模。就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对新兴金融集团的监管,报告提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我国应确定对金融集团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的主监管机构和进行信息协调的协调员。从我国目前金融集团的发育情况来看,大多以银行资本为主体,且与其它监管机构相比,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经验和监管资源较为丰富,因此目前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对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责任,并且可由其兼任协调员之职,定期召集央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互通有无,实现对金融集团的协同监管。
其次,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和完善“两墙”制度,防患于未然。“两墙”即“防火墙”和“中国墙”,一直被认为是防范银证融合利益冲突,阻隔金融集团风险蔓延的有力武器。
再次,以适宜性要求完善我国金融集团管理层和重要股东的任职资格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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