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于海涛)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与南非、荷兰、比利时的监管机构签署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1月1日和26日,周小川主席代表中国证监会分别与荷兰金融市场委员会、比利时银行及金融委员会签署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至此,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备忘录的欧洲监管机构增加到九个。
此前,正在南非访问的高西庆副主席于10月29日在比勒陀利亚与南非金融服务委员会J·范·儒言执行官共同签署了中南《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自1993年6月以来,中国证监会已相继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日本、马来西亚、巴西、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埃及、韩国、罗马尼亚、南非、荷兰和比利时等十九个国家地区的二十个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通过双边备忘录,中国证监会与上述监管机构在信息分享、跨境执法协助和经验交流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合作,促进了各自市场的健康、健全发展。
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监管能力以及加入WTO的有关承诺,我国证券市场开放进程将采取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稳步开放的原则,中国与其它国家(地区)跨境监管的加强,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在加入WTO后的对外开放与合作,同时为上述国家(地区)的资金参股我国境内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及合格机构投资境内市场提供了支持。《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均规定,外资提出申请的条件之一是其所在国家(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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