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近日发布《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防范和化解开放式基金结算风险,维护基金业务参与各方合法权益。
据介绍,《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其中,所称结算备
付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存放的、用于基金结算的资金。
根据这一《办法》,基金管理人须以法人名义为其名下的每只基金在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销售代理人须以法人名义选择两分公司之一开立“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时,应按规定缴纳最低标准的结算备付金,且有义务就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资金结算数据,及时进行资金明细和余额对账。
根据《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保证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缴纳给登记结算公司、用于结算备付金不足情况下担保交收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参与登记结算公司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时,应缴纳初始保证金,其中,基金管理人每个保证金账户的初始保证金不得低于15万元;基金销售代理人保证金账户的初始保证金不得低于30万元。
《国际金融报》(2002年11月28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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