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世领 发自北京
“这个结果早有预料,但我并不能理解,也无法接受,我将利用法律赋予我的权利,准备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后申诉。”11月18日,状告证监会的当事人陆家豪,面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该案的终审裁定结果,在电话中告诉记者。
作为中国首例上市公司董事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诉讼案,“陆家豪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历时半年多,11月15日终于在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陆家豪的上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陆家豪的辩护律师严义明表示,这样的判决结果有几点遗憾。
该案本来对上市公司结构治理水平提高有重要意义,但现在的裁定结果并没有从法律上凸显公司董事应在何种情况下承担何种责任,是个遗憾;二是证监会和法院在该案中对于推进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化上应该说目标是一致的,但两审都在程序上绕圈子,在实体审理上没有与原告形成共识,使该案更为重要的法律惩戒意义没有得到真正体现,更是个遗憾。“该案的最终审理结果实际上并不重要,过程才有真正的价值,但遗憾的是,我们没有进行实体审理。”
中国证监会相关人士对此不作任何表态。
“实际上,即使没有进入实体审理,也不乏积极的意义。”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的李庆民律师认为,法院维持这样的结果,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不啻是一个有力的警醒,为董事划定了法律上的风险,陆家豪作为董事的身份在当时尽管比较特殊,但无论是执行董事还是非执行董事,内部董事还是外部董事,身在其位,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是履行其诚信义务的最起码要求,都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任何董事都不能例外,这一点是无可质疑的。这样才能对其他的公司董事产生一定的监管压力,否则在目前董事职责规定还比较笼统的情况下,更加难以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
半年多来,郑百文原“独立董事”陆家豪对证监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认定包括陆家豪在内的公司数名董事对郑百文1997年虚假陈述等违规事实负有直接责任,分别对他们处以罚款,陆家豪被罚10万元。陆家豪对此不服,曾提出行政复议,2002年3月4日证监会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4月22日陆家豪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撤消证监会对其处以10万元的处罚决定。
5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后在8月12日作出一审裁定,陆家豪于2002年3月18日签收并阅读了复议决定书,应视为他已收到复议决定书。虽然他又将签收日期划去且没有拿走复议决定书,但不影响法院对陆家豪当日收到复议决定书这一事实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陆家豪应于今年4月2日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但陆家豪在今年4月22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
一审裁决后,陆家豪不服,遂又于今年10月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并于10月23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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