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每股收益》、《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本报北京电(记者段春华)日前财政部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和《企业会计准则--终止经营》两个征求意见稿。前者旨在规范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列报和披露原则,侧重解决其在计算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和分母的确定,特别是分母的确定问题;后者旨在规范企业终止经营的信息披露。
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存在本期内由于增发股票、发行新股或将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以及减少普通股数量时,应如何计算期末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问题。《每股收益》准则原则上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即企业当期发行在外所有普通股均按其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计入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中。此外,鉴于目前还没有出台企业合并准则,对于权益结合式企业合并及购买式企业合并中所发行的股份,在计算每股收益时的处理方法未予提及。
对于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每股收益》准则没有对“或有可发行股份”进行单独定义和说明。涉及对“或有可发行股份”的情况将在该准则的指南中结合“潜在普通股”的其他情况一并说明。另外,我国实践中基本上只存在可转换债券,期权的法律地位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准则中只原则性地规定了对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应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对每种潜在普通股在转换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将在指南中说明。
在衡量某些潜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释性时,《每股收益》准则以是否会减少每股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作为衡量的尺度。对“每股收益”信息的列报,准则规定可以在利润表中列报,也可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列报。但要求对所有列报期间的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以同样明显的方式予以列示。
《终止经营》准则主要规范企业终止经营的信息披露,并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如何界定终止经营、何时将终止经营予以披露、终止经营对财务报告的影响有哪些。在内容上,该准则针对终止经营事项的发生、变化和处置或开始处置作了不同的披露要求,分别为初始披露(终止经营的初始披露事项发生时)、更新披露(与终止经营有关现金流量金额或时间发生重大变化时)和其他披露(开始处置或已处置资产或清偿负债时或签订了约束性销售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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