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尚欣)今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作出了新规定。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该规则是对1998年3月23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的重大修订。修订后的规则更侧重于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此次修订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体例。鉴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清算、托管等事项应在交易规则和登记公司的有关规则中规定,上市费用在证券上市协议中规定,故本次修订将该等内容予以删除。另按照《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增加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在上市时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规定。具体修改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在信息披露方面,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规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及董事会在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程序、应披露的事项以及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将应披露的信息亦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大类,并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殊情况,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内容中增加了转股、赎回、回售、发行人负债及重大资信变化以及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情况的信息披露要求。就临时报告应披露事项的规定比原来的规则规定得更详细,例如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涉及合并分立的,按约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等事项的披露,另外还增加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程序及披露规定。
在停牌与复牌方面,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与上市公司基本保持一致,所以其停牌与复牌也比照上市公司股票的停复牌规定,即例行停牌时间由原来停牌半天(两个小时)改为停牌一小时。
发行人发布调整或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重大信息,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暂停转股一天。
在处罚措施方面,本次修订还增加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违反本规则的具体处罚措施,违规处罚的对象包括发行人、上市推荐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负责人。
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工具已愈来愈被我国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理解和接受。沪深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发布,将对其规范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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