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就一审法院是否查清案件事实等展开辩论;双方没有接受调解,审理结果择日宣判
特约记者迟林
10月25日上午,《财经》杂志社、蒲少平、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
这场诉讼源于2002年3月5日《财经》杂志2002年第五期发表的《世纪星源症候——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操纵》一文(以下简称“蒲文”)。文章发表次日,世纪星源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财经》杂志社、蒲少平和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侵害其名誉权。2002年6月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蒲文部分内容失实,构成名誉权侵权。《财经》杂志社等一审被告遂提起上诉。
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后,上诉人的代理人王亚东律师陈述了上诉请求和理由,并要求提交新证据。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世纪星源代理人进行了答辩。审判长归纳了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并归纳法庭调查的事实焦点:蒲文关于车港工程、肇庆项目的内容是否失实。
法庭调查:是否接受新证据
上诉人提交了文章中被一审法院认定失实的肇庆项目和车港工程的新证据,同时重申了认为被一审法院忽视的一审证据。
在肇庆项目的证据中,上诉人指出,肇庆项目的外方投资不到位,整个项目投资只有数千万元,且世纪星源到目前为止仍未取得该项目的权益。关于车港工程的证据证明,车港工程的项目公司是深圳光骅实业有限公司(“光骅公司”),该公司的股权80%由香港瑞丰集团持有,20%由世纪星源持有。按照这样的股权结构,世纪星源不能将车港工程列入其合并会计报表中,但世纪星源在完全了解车港工程权益归属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隐瞒真实情况,仍将其列为在建工程和使用2000年配股资金的项目,构成了虚增资产的行为。因此,蒲文中有关肇庆项目和车港工程的内容基本属实,一审判决认定这两项内容失实是错误的。
世纪星源代理人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新规则和原来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证据规则,二审如果提供新证据,须有正当理由,否则,二审法院不应接受。
上诉人代理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在2002年4月1日才开始适用,本案在2002年3月13日受理,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证据规则。广东省高级法院的规则允许二审提供新证据,但理由正当,就应当接受。
对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世纪星源的代理人表示在法院没有做出接受新证据的结论前,不提出质证意见,但对有关肇庆项目的证据做了一番解释,介绍肇庆项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交易,利润如何入账是请示过主管部门的。上诉人代理人对此质问,是哪个主管部门批准的,批准文件在哪里,港澳控股投入肇庆项目的6.1亿港元在哪里,世纪星源代理人未予答复。
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归纳了本案的辩论重点:1、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应否列为本案被告?2、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应否被采纳?3、蒲文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4、一审法院能否酌定经济损失?
法庭辩论:一审法院是否查清了案件事实?
10月25日下午,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后双方开始了两个多小时的辩论。
关于认定失实的标准,《财经》代理人认为,作者是否调查核实不能作为认定文章失实的理由,认定文章内容是否失实的标准只能是客观事实究竟如何。对这一些核心事实问题,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一审判决中没有对这些问题做出认定。
同时,一审判决已认定内容属实和未认定失实的三个实例,即华乐大厦创新销售,东园大厦虚增利润,债务冲抵再现财技,已证明了世纪星源在1995年、1996年和1999年存在虚增利润的情况。因而文章反映的情况属实。
世纪星源的代理人则否认一审判决中有认定相关实例属实的内容,并提出就算以前有过违规行为,作者也不能随意推论。为论证各自观点,双方代理人都将一审判决中有关华乐大厦、东园大厦两个实例认定属实的内容当众宣读。
关于举证,《财经》代理人提出,一审法院没有调查与文章内容有关的证据;在被告已经举证的情况下却认定作者未举证。
世纪星源代理人则认为,在一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文章中有17处失实和11处侮辱性言辞,但对一审判决认定证据的情况未做回应说明。
双方争辩的另一个焦点是,《财经》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以部分内容失实的理由认定蒲文构成侵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认定标准。世纪星源代理人则坚持,部分失实不等于基本真实,没有司法解释规定部分内容失实的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上诉人代理人请其将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部分失实构成侵权的条文当众宣读,世纪星源没有答复。
法庭调解:前提条件是是否侵权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将是否承认侵权作为前提,上诉人代理人以世纪星源承认文章不侵权作为调解前提,而世纪星源代理人则将上诉人同意侵权作为前提。审判长宣布双方无法进行调解,宣布本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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