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主承销商执业不良表现实行记分制
若券商在一年内不良表现记分累积达12分的,暂停一个通道,暂停期为六个月;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良表现累计积分与通道总数之比最高的前5名证券机构,次年相应扣减通道;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良表现累计积分与通道总数之比最低且周转率在150%以上的前5名证券机
构,次年相应增加通道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 为进一步规范主承销商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建立证券发行推荐和承销业务的优胜劣汰机制,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实施了《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依《暂行办法》,证监会及有关单位对证券机构主承销执业不良表现进行动态跟踪记录并记分,若券商在一年内不良表现记分累积达12分的,暂停一个通道,暂停期为六个月。通道暂停期满,证券机构可向证券业协会提交恢复通道的申请,并说明暂停期内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收到的效果;对涉及不良表现记分的有关当事人建立信用监管档案,对同一项目负责人涉及的不良表现积分达12分的,证监会在积分满12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字推荐的项目。
依《暂行办法》,累计记分工作统一归口委托协会来做,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对于发布当年不足一个自然年度的考核记分,结转下一个自然年度累积计算。对券商涉及记分的项目、记分累积情况及出现暂停受理推荐的情况,协会在网站设置专栏或在其他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布。
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良表现累计积分与通道总数之比最高的前5名证券机构,《暂行办法》指出,次年第1、2名扣减2个通道,第3—5名扣减1个通道。当两家以上证券机构上述比例相同,按“通道周转率孰低”原则处理(通道周转率=当年推荐家数/拥有的通道总数)。
就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良表现累计积分与通道总数之比最低且周转率在150%以上的前5名证券机构,按《暂行办法》,次年第1名增加2个通道,第2—5名增加1个通道。当两家以上证券机构上述比例相同,按“通道周转率孰高”原则处理。如果证券机构合并时通道合并计算,并可酌情增加1—2个通道。
《暂行办法》对券商主承销执业不良表现记分的具体标准做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主承商所推荐公司发行(上市)当年的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的,每发生一次记6分;出现亏损的,每发生一次记12分;发行(上市)次年下滑50%以上的,每发生一次记2分;出现亏损的,每发生一次记5分。证监会将视证券机构不良表现的情况,可要求其另行聘请信用较好的证券机构进行协助推荐。
《暂行办法》指出,对涉及不良表现记分的有关当事人建立信用监管档案,记分单位将涉及记分的项目负责人(签名于募集说明书的项目负责人)及投行部门直接负责人记录在案,并由协会告知券商。协会建议券商对不良表现记分满5分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同一机构出现暂停通道达2次以上的投行负责人进行适当处理。
针对券商在从事主承销业务过程中存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的,《暂行办法》明确,即暂停受理其推荐行为,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证券机构认为记分或有关处理意见不符合实际的,可自收到不良表现记分通知或有关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协会提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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