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网站新开设的期货市场资格公示栏目公布了《2001年度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通过、失效和撤销名单(第一批)》,这标志着以资格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高管人员监管体系开始实施。
期货公司高管人员监管体系是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借鉴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实践基础上探索建立的,是以中国证监会提出的资格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为核心。
据了解,所谓资格公示,就是由监管机关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取得、丧失和变动情况,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持续性地公开。整个行业以及社会公众可以随时获知这些信息。由于监管机关的这种公示行为具有高度的社会公信力,从而将高管人员置于包括广大投资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此外,监管机关将通过高管人员管理数据库等技术手段,采集和收录反映遵规守法水平和诚信度的信息,建立起高管人员的诚信档案。诚信档案除了作为监管机关进行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外,在条件成熟时,还将作为资格公示的重要内容向社会予以公布。
资格公示必须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对于期货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除对机构进行处理外,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监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规规章,采取提示、暂停任职资格,直至撤销资格等监管措施,使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同时将相应的信息收入诚信档案,予以公示。
今年以来,在中国证监会的倡导下,期货行业掀起了以诚信为核心的期货市场文化建设的热潮,以提高整个行业的诚信度、建立诚信、法制、规范的积极健康的行业文化。这一活动已经得到整个行业的广泛认同。中国证监会实施的期货高管人员资格公示制度,对于行业文化建设将是一个有力的支持和推动,也将促进期货经纪公司进一步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内控制度执行的水平。
在已经公示的第一批年检名单中,有12人被撤销了高管任职资格,这是严格按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中国证监会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属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于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规定了具体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包括: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期货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等。消极条件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等。持续性地符合这些条件,是高管人员维持其任职资格的前提。在年检中,如果发现高管人员有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将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据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被撤销资格的,其具体原因包括:高管人员对所任职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了管理办法关于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等。
在第一批年检名单中,有部分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被宣布失效。具体的原因有:高管人员离职、退休、不再担任高管职务等。依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实行"一任一审"制,即高管人员所获得的任职资格只对推荐其任职的期货公司有效,高管人员离开所任职公司的,其任职资格随即失效。任职资格失效后,只要符合条件,被推荐担任新职时仍然可以再次申请取得任职资格。
此外,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2年1月23日起,期货经纪公司副董事长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对其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而是由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进行核准和管理。由于此次年检是对2001年度高管人员的检查,故2002年1月23日前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副董事长仍然参加了此次年检,今后副董事长将不再参加中国证监会进行的高管年检。这只是针对高管人员对任职公司职责的不同,对管理层级的调整,并不意味着降低了任职资格条件和监管的要求。
(记者 朱兆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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