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占公司同期净利润比例20%以上,应同时披露若无此项补贴收入对其净利润的影响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日前发布《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3号》,对拟发行公司存在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等提出审核要求。该备忘录指出,若公司报告期内各会计年度取得的税收返还、政府补贴占其同期净利润的比例超过20%,公司应同时披露若无此项补贴收入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并对此作特别风险提示,审
核人员应在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予以关注。
《备忘录第13号》指出,除经国务院审批的外,只有符合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才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公司享受的政府补贴、财政拨款,其批准文件中应当明确了该项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资金渠道及其依据、补贴或拨款的权属、补贴或拨款的用途和今后的处置方法及会计处理;发行人律师应对公司报告期内以及新股发行上市后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等政策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进行核查,并对所享受的政策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备忘录第13号》还就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做出相应规定。针对部分行业或地区存在行业性质或地方性质的各种应缴纳或提取的费用(如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维简费等),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往往以减免或允许暂停计提的方式减少公司此类费用的发生,增加公司当期净利润的现象,《备忘录第13号》特别规定,审核时应要求发行人律师对此项政策的合法性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参照“政府补贴”的信息披露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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