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 郭志霞)认为自己股票账户中原有的两只股票被盗卖,同时被盗买入1.7万股“银广厦”,股民贾女士一审败诉后又继续上诉。昨天,市二中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贾女士诉称,1997年4月28日,其在安外证券营业部开立委托买卖证券资金专户,并与安外营业部签订指令交易协议后,委托其丈夫杜雅平在安外营业部提供的专户室从事股票交
易。2001年9月18日,杜雅平查询得知贾的股票账户中的两只股票分别被他人于9月12日上午卖出,同日又被人分两笔以22.45元的成交价格盗买了1.7万股“银广夏”,导致直接损失30万元左右。
贾女士称,当日她跟丈夫均未下达过委托交易指令,亦未委托过他人交易。证券公司未履行保证投资者账户内资金、股票安全的承诺,给内部或外部人员进行恶意交易提供了条件,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现“银广厦”股票交易异常进行询问时,亦未尽到谨慎、合理注意的通知义务。遂要求安外证券返还其账户内原有股票及这段时间的红利和红股。
安外证券则认为,贾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这4笔买卖不是自己或委托别人自愿进行的行为,且自己所用交易软件的软件开发商已经出具证明,证明营业部系统的交易记录没有被修改的痕迹,安外证券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过错。股票盗买盗卖事件是由于交易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股民自己承担。贾女士在一审败诉后继续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贾女士与安外营业部之间签订的委托买卖有价证券承诺书中,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是有效委托,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遂原审判决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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