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证券市场法制化进程逐渐加快,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过程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引起了各方高度关注。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对法律责任给予了充分重视,特别是首次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这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的民事赔偿将获得更大的保障。
有关人士认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由于目前的基金全为契约型,“基金三角”所体现的“三权制衡”相对来说并不十分牢固。由于基金持有人的分散与投资理念的不成熟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无法完全发挥作用。同时,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也比较弱。显然,基金持有人大会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存在一定缺陷,这为封闭式基金管理人滥用权利提供了可能,从而导致基金运作中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风险。因此,基金持有人潜在的要求民事赔偿的可能性较大,这就决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可或缺。
事实上,自从《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今年初颁布后,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毫无疑问,加强相关立法已刻不容缓,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自然要适应这一趋势。如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也对因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赔偿有所规定:如果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没有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披露的信息含有虚假、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内容的,如果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据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民事赔偿的责任界定很可能会更为广泛,即只要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契约,给基金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包括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都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在规划方面相当全面。
随着司法越来越多地介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相关各方的法制意识也在逐步加强,通过法律维护其在市场中的权利和利益,已经成为市场参与者的共识。然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有关当事人如果在基金设立、募集、运作等过程中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将在交纳相当数量的罚款、罚金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显然,如果当事人由于财产有限,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与赔偿,那么,行政罚款与民事赔偿将面临选择。对此,投资基金法草案要求,当事人须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业内人士认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确立在国内还不多见,这是对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充分体现,也推动了依法治市的不断深化。
有专业人士指出,与中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有明显区别的是,基金持有人在权益受损时要求民事赔偿不存在“自己告自己”的困境。因为在基金关系中,由于基金资产是完全独立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资产与基金持有人的信托资产是并无直接关系的,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如果被要求进行民事赔偿,那么,只能运用其自有资产为错误行为“买单”,而丝毫无损于基金持有人的信托资产。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基金活动中的民事赔偿较证券市场中的其它民事赔偿更加具有针对性与惩罚性。(记者刘兴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