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今天推出系列研究报告“证券市场前沿理论问题研究”之七——《采用证券集团诉讼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诉讼机制》。该报告指出,证券侵权行为后果的特殊性,导致单独诉讼因诉讼成本高于诉讼收益不可行;而证券共同诉讼除了面临无法形成有效合意的困难之外,还面临着无法解决的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障碍,我国的共同诉讼形式无法满足证券民事诉讼的需要。报告建议在我国尽快建立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报告指出,从我国法院受理证券民事诉讼半年来的实践看,仅仅依靠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我国的证券民事诉讼并没有实现保护投资者并遏制上市公司不正当行为的目的。如果民事诉讼机制不能够有所创新,投资者权利得不到确实保护,将导致理性投资者丧失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勉强维持的资本市场将异化为博彩市场,无法有效发挥资本市场配置社会资本的功能。报告全文对证券民事诉讼在诉讼程序制度上面临的困难进行了探讨,介绍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证券集团诉讼和股东衍生诉讼的程序规则,对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诉讼机制提出了政策性建议。
报告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订证券集团诉讼的试行规则;在拟订试行规则时高度重视程序规则的可操作性;接受符合证券市场要求的规则,采用集团诉讼的“选择退出”规则,同时采用直接集团诉讼和股东衍生诉讼;完善有关的律师收费制度,确立证券集团诉讼中律师的风险收费以及律师为集团垫付诉讼费的办法;周密考虑证券集团诉讼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做好预先应对。(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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