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B股席位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
深沪证交所颁行《境外特别会员管理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今起可申请B股席位;上证所就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B股席位出台暂行办法
本报讯(记者肖冰华强)《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今日发布并正式实施。这两个《规定》允许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交易所的特别会员,打破了原来只有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机构才能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的局限,标志着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进程取得突破性进展,也是我国政府和证券交易所切实履行入世承诺的又一重大举措。
这两个《规定》在特别会员会籍申请、会员管理及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方面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根据《规定》,在中国设有多家代表处的境外机构,只能选择其中一家代表处申请成为交易所的境外特别会员。在中国设有总代表处的,如果申请成为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应当以总代表处名义申请。据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注册的经当地有关主管当局批准可以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其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也比照该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境外特别会员享有权利包括:列席交易所会员大会;向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接受交易所提供的业务培训、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境外特别会员应承担以下义务: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执行交易所决议;接受交易所检查,提交年度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协调、联络其所属境外机构与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等等。
根据我国证券业对WTO的承诺,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入世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此前,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深沪证交所也分别对原有的《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这与今天发布的《境外特别会员管理规定》一起,为境外证券机构参与我国资本市场尤其是B股市场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手段。
又讯(记者刘欲晓)为落实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适应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参与上海证交所市场业务的需要,规范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直接参与上证所B股交易活动,上证所日前出台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B股席位暂行办法》(详见第3版)。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即日起可直接向上证所申请B股席位,从事上证所的B股交易。
该办法规定,直接申请上证所B股席位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等申请材料,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发生重大财务危机等重大事件时,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证所书面报告。
据了解,此前,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如果从事上证所的B股交易,应当先在境内寻找一家合格的证券代理机构,通过境内代理机构再从事B股交易。目前,已有41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通过这种方式正在从事上证所的B股交易。上证所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规定出台后,通过与境内证券机构签订B股席位代理协议方式已取得B股席位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可凭更名申请书和终止以上代理协议的书面文件到上证所办理B股席位的更名手续。该负责人还表示,上述规定出台后,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所持有的B股席位在权利和义务上将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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