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就《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发布补充通知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 中国证监会于日前发布了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未过发审会的公司应及时落实发审委审核意见,并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能按时提出申请的,证监会将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通知》还指出,已过发审
会审核但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在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时,只召开一次发审会,其结果为最终审核结果。
《通知》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已通过发审会审核但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需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此类发审会议(简称“会后事项发审会”)将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并遵守以下特别规定:会后事项发审会的参会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公司的限制;会后事项发审会应对公司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会上,如果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陈述公司情况、回答委员的询问;会后事项发审会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时,委员只投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暂缓表决。公司获得的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为通过;会后事项发审会只召开一次,其结果为最终审核结果,证监会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对公司发行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等。
据介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曾在2001年4月4日颁布实施。在工作实践中,针对发行审核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证监会加强了已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股票公司的监管,并于2002年2月3日颁行了《关于加强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在此基础上,结合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为保证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效率,证监会对《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通知》规定,除《指导意见》第二部分关于会议议程第7条规定的“在发审委委员对复审公司形成审核意见之前,请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或其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向委员陈述公司的情况、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之外,在发审会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初审、再审时,也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接受委员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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