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陈峥嵘 赵雪芹
进入7月份以来,先后有ST渝开发、三九医药因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而受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和处罚,强制性信息披露初显威力。
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在弱式有效市场中十分必要。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还处于弱式有效
的状态,特别是它所具有的“新兴”和“转轨”的特点,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在向更高层次市场迈进的过程中,强化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而对强式有效市场这一目标状态的追求则是各国证券市场加强监管、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主要理论依据。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中的公共产品,其供给者——上市公司并无动力提供更多的信息。对上市公司来说,信息披露得越多,留给自己回旋的余地就越小,越有可能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局面。而且上市公司作为市场利润的追求者,其信息披露应遵循一般的理性原则,即信息披露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成本包括三个部分:直接的财务报表编制成本、信息披露可能造成的商业秘密泄露成本以及高管人员在非强制性信息披露情况下可能获得非法收益的机会成本。所以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往往是选择性披露,甚至进行虚假信息披露。显然,如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逐利性得不到严格约束,就会因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信息分布的不完全、不对称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造成中小投资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害。
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其最终目的在于促使上市公司更加充分地披露信息,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层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可以增强上市公司运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真正贯彻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高效和透明,切实保障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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