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首日的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恢复上市首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仍按《交易规则》规定设置涨跌幅限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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