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则,如果因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上市公司确实不便遵循本准则某些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但是须保证该豁免不会导致对投资者利益的实质性损害
本报讯(记者刘兴祥)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过6月初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出台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该准则对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详细规定,自6
月22日起开始实施。
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上市公司今后将遵循该准则进行全面、充分地披露。准则强调,如果因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上市公司确实不便遵循本准则某些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但是须保证该豁免不会导致对投资者利益的实质性损害。
在披露财务数据方面,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同时,公司管理层应当披露分部报告信息,包括主营业务的范围及经营状况。
准则强调,上市公司应当将报告期实际经营成果与招股上市文件或定期报告披露的盈利预测、有关计划或展望进行比较,有重大差异的,应予以说明并分析其原因。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对下一报告期的业绩进行预测,如果预测下一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
另外,在半报度报告期间有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应进行充分披露。如果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应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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