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鹏赵冰
6月4日,世纪星源诉《财经》杂志名誉侵权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做出一审判决,《财经》特约作者蒲少平及杂志被判侵犯名誉权,须在杂志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人民币30万元,《财经》主管主办单位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被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财经》在世纪星源起诉后发表的评论文章《报道权、批评权与公司名誉权》被认定不
构成侵权。
数十名来自全国各地的电视、报纸、杂志记者旁听了庭审全过程。作为最有影响的财经媒体,《财经》杂志基于公开信息进行的这次报道,曾被视做对上市公司批评性报道的典范之一。庭前有记者议论,一审败诉,提出了一个沉重的问题:媒体的报道与舆论监督,在问题重重的中国资本市场上,究竟能有多大空间?《财经》杂志2002年3月5日号发表蒲少平文章《世纪星源症候: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操纵》,质疑世纪星源公司进行了财务报表操纵。世纪星源公司随即于3月6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此后,《财经》主编胡舒立于4月5日出版的杂志上撰写题为《报道权、批评权与公司名誉权》的文章,对世纪星源诉《财经》及相关作者提出了《财经》对此案的相关立场。4月10日,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追加诉讼请求。
法庭曾一度休庭,讨论《财经》代理人提出的世纪星源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但法庭最终裁定拒绝《财经》代理人的意见。
6月4日的法庭审理围绕3个焦点进行:《财经》文章所称的世纪星源虚增利润是否属实;该文是否存在侮辱性言辞;原告合计达308万元索赔金额的依据。
法庭最后在判决中认为,在作者文中所涉及的3个主要事例中,华乐“创新”销售部分描述客观,没有超出新闻评论的范围;车港工程部分作者未深入调查,存在失实与侵权;肇庆与龙港2号通道部分系原告正常的资本运作,而作者系在自行认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分析,没有故意侮辱。
《报道权》一文只是继续在为《操纵》一文辩解,没有捏造事实,没有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也没有使用侮辱的语言,不该有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由于原告要求赔偿的根据,是1994年至2001年原告每年在报刊上披露信息的费用,人民币为96万元,《财经》发行收入和广告收入的50%,计218万元,合计314万元。
法院认为,无论被告是否实施侵权行为,原告都必须支出上述信息披露费用。被告《财经》杂志出版和发行,获得经营收入和广告收入,与《操纵》一文以及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该文确实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侵害,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财经》代理人叶菁在最后的法庭答辩中指出,媒体不是官方权力机关,他们无权动用纳税人的钱去调查取证,也无权强迫证人吐露证言,媒体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去寻找线索,报道有限的事实。对于原告所称“尚没有任何监管机构确认原告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数据,因此被告所谈的‘虚假利润和资产’及‘操纵’之说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一说,叶菁强调,确定一项法律事实需要一定的程序,花费大量财力、人力和时间,而新闻报道具有时效性,如果任何报道都要等到司法机构出面以后再发表,那么许多案件的结果就会变得不可收拾,许多损失甚至可能永远无法弥补。
一审判决后,《财经》杂志主编胡舒立表示,《财经》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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