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世界杯 新闻 搜索 短信 聊天 企业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要闻 > 正文

《财经》杂志一审败诉 被罚赔偿30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6月05日 08:27 和讯

  《财经时报》记者吴鹏、赵冰报道

  6月4日,广为证券市场及投资者关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世纪星源诉《财经》杂志名誉侵权案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并作出一审判决,《财经》特约作者蒲少平及杂志被判侵犯名誉权,须在杂志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财经》主管主办单位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被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财经》在世纪星源
起诉后发表的评论文章《报道权、批评权与公司名誉权》被认定不构成侵权。

  《财经》杂志随即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一审判决"不可接受",并将提起上诉。

  诉讼及追加诉讼

  《财经》杂志2002年3月5日号发表由特约作者蒲少平发表的文章《世纪星源症候: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操纵》,质疑世纪星源公司进行了财务报表操纵。世纪星源公司随即于3月6日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指称《财经》杂志、作者蒲少平及《财经》杂志主办单位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侵害其名誉权。

  在起诉状中,世纪星源称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是不容置疑的,尚没有任何监管机构确认原告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数据,因此被告所谈的'虚假利润和资产'及'操纵'之说是没有任何根据",并要求赔偿名誉损失108万元。

  此后,《财经》主编胡舒立于4月5日出版的杂志上撰写题为《报道权、批评权与公司名誉权》的文章,该文提出"媒体究竟有没有权利以事实为依据,对上市公司作出批评",并对世纪星源诉《财经》及相关作者提出了《财经》对此案的相关立场;4月10日,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追加诉讼请求,世纪星源称,在名誉侵权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之前,《财经》刊登此文"是利用新闻媒体继续歪曲事实,侵害本公司名誉权的行为,给本公司的名誉造成进一步的损害",该公司继而提出,"请求法院判令《财经》杂志追加赔偿因名誉侵权导致的本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财经》是目前国内最知名的经济类杂志之一,先后发表过《基金黑幕》、《庄家吕梁》和《银广夏陷阱》等震动国内资本市场的文章。《世纪星源症候》一文从世纪星源的复牌开始,以"'华乐'的'创新'销售"、"车港工程演绎死魂灵"和"肇庆项目纸上富贵"等几个案例,一步步分析,最终得出了"在世纪星源平凡、稳健的外表下,是一个狂热的财务报表操纵者的真面目"的结论。

  此次审判自4日上午8时30分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进行了一整天,至下午5时30分双方结束最后陈述后,合议庭宣布休庭。一个小时之后,6时30分,合议庭重新开庭,审判长、罗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踔厉用近15分钟宣读了判决。

  此次审判的合议庭成员多达7人,除罗湖区法院副院长李踔厉担任审判长外,还有三名审判员和特别邀请的三名人民陪审员。数十名来自全国各地的电视、报纸、杂志记者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法庭认定《财经》文章侵害了什么权?

  法庭在判决中认为,在作者文中所涉的三个主要事例中,华乐"创新"销售部分描述客观,没有超出新闻评论的范围;车港工程部分作者未深入调查,存在失实与侵权;肇庆与龙港2号通道部分系原告正常的资本运作,而作者系在自行认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分析,没有故意侮辱。

  法庭并认为,由于蒲少平"在主观上没有尽到新闻记者应当谨慎地注意履行某个新闻真实的义务"(现场宣读之判决词原文),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事实,并产生了侵权后果,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而《财经》杂志社刊登《报道权、批评权和公司名誉权》一文,"没有捏造事实,没有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也没有使用侮辱的语言",因此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除作者蒲少平的名誉侵权责任外,法庭认为《财经》杂志社因"没有对作者撰写的《操纵》一文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之后发表",故应为蒲的民事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由其主办单位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最后的判决中,《财经》杂志被要求须在杂志正文首页刊登不少于300字的致歉启事,并与作者共同赔付原告30万元人民币,由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的争议

  在6月4日进行的庭审中,合议庭在开庭伊始即确定了三个争议焦点:

  --关于《世纪星源症候》一文所称的世纪星源虚增利润和资产合计12.3亿元(《财经》原文为"粗估"12.3亿元),是否属实;

  --该文是否存在对于世纪星源的侮辱性言辞;

  --对于世纪星源公司合计达308万元索赔金额的依据。

  《财经》杂志、蒲少平、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代理人,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育琳、魏君贤以及《财经》杂志法律编辑叶菁(以下简称《财经》杂志代理人),对合议庭确定三个焦点的方式提出了异议,认为《世纪星源症候》一文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关键,应当是文中所称基本事实是否属实,而不应纠缠于细枝末节。三位代理人在庭上指出,原告世纪星源的指控根本无关宏旨。魏君贤律师反问原告律师,即使《财经》杂志认可世纪星源代理律师在诸多琐碎细节上的口径,按此口径修改《世纪星源症候》一文,与原文在基本事实上亦基本一致!

  在此基础上,《财经》杂志三位代理人拒绝了《财经》侵犯了世纪星源公司名誉权的指控,更指其308万元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世纪星源代理律师称其计算方法为该公司1994年至2001年信息披露费用加上《财经》杂志部分发行与广告收入)为"荒唐"。

  《财经》文章批评的到底是谁?

  在《财经》杂志代理人刘育琳律师、魏君贤律师、叶菁的强烈建议下,合议庭增加了一个争议焦点,即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刘育琳、魏君贤、叶菁指出,本案原告世纪星源不是合格的原告。本案涉案文章的核心内容是认为世纪星源的财务报表被操纵。众所周知,财务报表是由公司管理层编制,并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公布的。向股东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是公司董事的责任。如果说某公司的财务报表被操纵,则显然是说该公司的董事未尽职。因此,偿若认为这种说法有侵权之嫌,则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是该公司的董事,而不是公司本身。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世纪星源显然不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更进一步,《财经》杂志三位代理人指出,即使世纪星源的诉讼主体资格成立,其提起诉讼的程序亦明显违背该上市公司的章程。世纪星源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02年3月6日,也就是在发表《世纪星源症候》的2002年第五期《财经》杂志出版后的次日。然而,根据世纪星源公司章程,"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因此,世纪星源起诉《财经》杂志,应当由其董事会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授权。但同是按照世纪星源章程,其临时董事会会议的程序必须留出两日作为通知时间,《世纪星源症候》一文正式出版于2002年3月5日,原告董事长即使以最快的速度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最近一次董事会会议最快也只能在2002年3月8日召开。但是,世纪星源在2002年3月6日就已经起诉了。由此,《财经》杂志代理人刘育琳律师、魏君贤律师、叶菁指出:世纪星源公司是在未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这样的起诉行为显然已违背其章程,因而应当是无效的。

  上午开庭后不久,合议庭即一度休庭,讨论《财经》杂志三位代理人律师的此一意见,但终于裁定世纪星源原告主体资格成立,而起诉程序则属于"公司内部问题",拒绝了《财经》杂志代理人的上述意见。

  《财经》表示将上诉

  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财经》杂志立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财经》杂志主编胡舒立、副主编王烁、《世纪星源症候》作者蒲少平、代理律师刘育琳、魏君贤及叶菁出席了新闻发布会。胡舒立表示,《财经》杂志将提起上诉。

  "新闻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平衡"

  此次审判,被广泛地认为具重要意义。它可能将会对基于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进行批评性报道和分析产生重大影响,也将指示出,媒体的报道与舆论监督,在问题重重的中国资本市场上,究竟能有多大空间。

  《财经》的诉讼代理人叶菁在最后的法庭答辩中指出,《财经》杂志作为一家财经类期刊,评论社会上发生的各类与财经有关的公共事务原本就是其权利。更何况,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世纪星源的经营状况直接涉及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社会上无论什么机构,无论什么身份的公民和法人对于上市公司这样的企业必定拥有更多的监督权利。这种监督权利的表现方式就是只要不是出于恶意,只要不是捕风捉影,都应当允许进行哪怕是尖锐的批评。否则,如果上市公司在拥有吸收资本的权利的同时,又能够逃脱社会的监督,就会导致其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从而也导致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也出现失衡,最后很有可能出现投资者的权利根本无法保证,这样投资市场的基本规则被破坏,这将直接导致整个经济规范的丧失。

  叶菁还认为,媒体不是官方的权力机关,他们没有权力动用纳税人的钱去调查取证,也没有权利强迫证人吐露证言,媒体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去寻找线索,报道有限的事实,这就是它存在的基本价值。对于原告在诉状中所称"尚没有任何监管机构确认原告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数据,因此被告所谈的'虚假利润和资产'及'操纵'之说是没有任何根据"一说,叶菁更强调,新闻媒体无需成为司法机构,确定一项法律事实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人力资源和时间,而新闻报道具有时效性,在一起案件中成为被诉起因的报导如果都要等到司法机构出面以后再发表,那么许多案件的结果可能就会变得不可收拾,许多损失甚至可能永远无法弥补。

  法庭在此次审理的最后宣判中,也认为《财经》对经济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报道、评论,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对新闻媒体承担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应当提供保护,维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维护新闻机构的批评权和监督权。"并同时强调,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如果新闻报道失实,或者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新闻媒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将承担新闻侵权责任。"法庭承认,"新闻侵权作为一般侵权案件,但又具有特殊性。它涉及到个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两种不同利益的冲突和对抗,不可避免地产生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与新闻媒体的社会使命的矛盾。人民法院必须兼顾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的法庭保障,与新闻媒体所承担的宪法责任顺利实现的平衡。"(完)

  世纪星源诉《财经》杂志案一审判决(录音整理)


   股票短信一问一答,助您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 新浪网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其中细节未经新浪证实,特此声明。)


发表评论】【谈股论金】【短信推荐】【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世纪星源”诉《财经》杂志社等名誉侵权案在深开庭 (2002/06/04 16:45)
世纪星源诉《财经》杂志案下周二开庭 (2002/05/31 11:57)
世纪星源2001年年报每股收益-0.094元 (2002/04/18 13:35)
诉《财经》及文章作者侵权 世纪星源期待开庭 (2002/03/19 09:18)
世纪星源起诉《财经》 作者称“结论没有错” (2002/03/15 07:57)
世纪星源症候--《财经》揭财务报表操纵者的真面目 (2002/03/12 11:57)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联通手机购买个人家园,百分百中奖!


分 类 信 息
:MBA备考百分百上线
   时尚前沿 升值地段
   中关村精英大社区
   1.6元租涉外办公间
   亚运新新家园热销
   8万以下品牌车专卖
   外专局PMP权威班
:廉价机票在这里
:国际长途0.33元/分
:高中毕业直接出国
:四医大眼科研究所
:留学澳州 首选澳宝
分类信息刊登热线>>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361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 1996 - 2002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北京市电信公司营业局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