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有新规。中国证监会近日就该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应对盈利预测完成情况进行披露,如果预测下一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
本报讯(记者刘兴祥)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拟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征求意
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准则对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作出详细规定。待准则颁布施行时,此前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将同时废止。
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上市公司今后将遵循该准则进行全面、充分地披露。但是,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如果因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上市公司确实不便遵循本准则某些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不予披露相关信息。准则还要求,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要求有不一致的,应当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披露时限从短不从长,其他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
准则强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并且,个别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作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或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上市公司应作出特别提示。
在披露财务数据方面,准则规定,同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还应披露分别按国内、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在报告期净利润、报告期期末净资产上的差异。上市公司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
另外,公司管理层应当披露分部报告信息,包括主营业务的范围及经营状况,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具有不同风险行业、地区的,应分别阐述占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经营业务所在行业或地区、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发生的变化;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情况;对报告期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准则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作出要求。
半年度期间有募集资金或以前期间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应披露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解释原因;尚未使用募股资金的用途;募股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说明变更原因、是否已履行变更程序、新的用途、实际进度与收益情况。
令人关注的是,准则强调,上市公司应当将报告期实际经营成果与招股上市文件或定期报告披露的盈利预测、有关计划或展望进行比较,有重大差异的,应予以说明并分析其原因。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对下一报告期的业绩进行预测,如果预测下一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
对于上市公司治理情况,半年度报告也应给予充分披露。上年年末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报告期期末仍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分析该差异对公司的影响,说明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计所需的时间。
另外,在半报度报告期间有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应进行充分披露。如果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应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说明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公开征求半年度报告准则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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